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洞头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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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借鉴外地车改成功经验,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保障工作,公车改革以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公务运行效率为前提;降低成本,公车改革要使公务用车费用有较大幅度下降;平稳和谐,公车改革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审慎对待相关问题;公开透明,公车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 按照“近程货币化,远程市场化”要求,积极稳妥进行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拍卖处置除副县级以上实职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特殊用车以外的所有公务车辆;洞头县域范围内近程公务交通(车、船)实行限额货币补贴;洞头县域范围外远程公务交通实行公共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定额包干报销,科局级领导干部远程公务可向服务公司租车。 四、车改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除副县以上实职领导干部用车、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等特殊用车以外的所有公务车辆。 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街道、乡镇暂缓改革;医院、学校公务用车不参加改革;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经费不在地方财政列支的部门暂不参加车改;离退休人员原有用车待遇不变。 五、车改政策 (一)县域范围内近程货币化。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在洞头县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交通实行限额货币补贴。 1、补贴对象:科局级及以下在编在职在岗人员。 2、补贴统筹:单位近程公务交通统筹经费按当年个人近程公务用车补贴(统筹前)总额的20%提取,由车改单位统筹使用。单位公务交通近程统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专款专用,节余可用于公务特别繁忙人员的特殊补贴。 3、补贴标准:坚持社会接受能力与适当调动工作积极性相结合,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繁忙程度以及向基层适当倾斜的原则,经车改单位正职互评、县领导测评、车改领导小组审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按30%、70%的比例将车改单位分两类核发补贴。各单位在不突破车贴总额的前提下,可根据同一职级不同岗位或同一岗位不同公务活动范围,在50—200元差别幅度内自行确定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见表一) 表一:洞头县机关个人公务用车(船)补贴标准表
车改人员职务级别以实际履行的职务级别为准,同属不同档级的补贴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按现任行政职务标准执行。 车改单位中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机构,相关人员的公务用车补贴降低限额标准,按相同职级统筹前车贴标准的1/3发放。 4、补贴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在车改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车贴为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不计入个人工资性收入,全部存入市民卡或公务卡专用账户,不得提现或挪作他用。 车改人员退休(退职)、辞职或调离车改单位的,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车贴;车改人员职务发生变化的,自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发放车贴;新调入车改单位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自调入次月起发放车贴。 (二)县域范围外远程市场化。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到洞头县域范围外从事公务活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为主,实行公共交通实报实销或定额包干报销,科局级领导干部可以选择租车服务。 1、公共交通实报实销: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到洞头县域范围外省内特定地区从事公务活动,以公共交通方式解决的,按有关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2、定额包干报销: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到洞头县域范围以外省内特定地区从事公务活动,如自行解决远程公务交通的,可选择实行定额包干报销。(见表二) 表二:洞头县域范围以外省内特定地区出差定额包干标准表
科局级领导干部放弃租车服务的,以公共交通实报实销或定额包干报销的,按交通费用定额包干标准的0.5倍给予节约奖励。同时,在目的地公务逗留超过一天的,温州市域内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增发补助;温州市域外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增发补助,不得再报销其他外出公务交通费用。 3、经费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繁忙程度等因素核定车改单位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超过当年车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15%,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用于科局级领导干部公务出差的交通费用和其他车改人员自行解决远程交通的公共交通费用定额包干补助。 4、租车服务: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在车改单位中优选一定数量公车和计划内驾驶员,为县级机关远程和应急公务提供用车服务。用车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公务用车服务,并按统一核定的价格向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支付费用。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租用车辆动态监管和公务用车服务的考核监督。 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不能保障公务用车需求的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向社会租用车辆。 (三)驾驶员安置。以和谐平稳、发挥作用为原则,车改单位正式在编驾驶员按以下方式妥善分流: 1、留车留用:不列入车改或经批准留用的车辆驾驶员可以继续留用。 2、提前退休:按照人力社保局制定的鼓励政策,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3、保留岗位:涉改车辆在编驾驶员可留在原单位,以远程和应急公务租用车辆驾驶为主,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4、自谋职业:自愿辞去公职,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涉改车辆临时聘用驾驶员由车改单位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涉改车辆借用驾驶员一律退回原单位。 (四)特殊用车管理 1、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车辆处置要把握“当留则留、 应改则改”原则,不能因发补贴而不留车影响工作;从严从紧把握留车数量,原则上每8位执法执勤人员可留一辆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界定执法执勤车辆,专司行政执法、监管、稽查、办案等职能的单位或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并喷涂明显标识。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和编制管理,并按明细要求每月在单位内网公示车辆运行费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建立统一的执法执勤用车GPS监管平台,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和监督。 有执法执勤职能要求而不留用车辆的,视为没有特殊需要,实施车改后,不得以执法执勤特殊需要为由,突破车改政策规定违规租用车辆或发放额外补贴。 2、应急公务保障用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应急公务使用范围,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应急公务保障车辆管理调度,用于重要公务接待、全县性集体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灾等。 3、机要专递用车:需要专人专车递送的特殊机要文件由县委机要局统一指派,分别送达有关车改单位。特殊情况下,经县委机要局同意,可由车改单位直接租车递送特殊机要文件。 (五)涉改车辆处置。车改单位原有公务用车经清理后,由县车改办统一收缴,优选部分车辆作为服务公司用车,其他富余车辆在办理国资核销手续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拍卖,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公车拍卖采取车、牌分离方式统一进行,车辆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牌照由县公安车管部门统一收回。 (六)配套服务措施。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与班次安排,方便公务人员上下班及公务往来,切实解决好下乡工作的交通服务问题。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车辆团购活动,满足车改后机关工作人员的购车需求。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报县车改办批准后,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确定全县车改单位名单,组织实施车改。 (二)前期准备。列入车改范围的单位,都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室及相关人员,摸清车改人员、公务车辆、公车开支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填报相关报表并于 (三)组织实施。车改单位在完成车辆上缴、驾驶员分流处置等工作后,于次月起向车改人员发放用车补贴,明年1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改革。 七、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发改、财政、公安、人力社保、编办、审计、机关事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抽调车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实行集中办公,负责车改各项政策的组织实施。各车改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推行公车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形成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操作,加强监督。各车改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清理和核实现有车辆、车改人员,科学测算公务用车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情况。要对照县车改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细化实施方案。车改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车改相配套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县车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研究制定公共经费管理、重大应急公务用车保障、租车价格核定、驾驶人员安置、涉改车辆评估拍卖、车改纪律规定等配套政策文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核、指导服务与政策解释等工作。 (四)严明纪律,确保稳定。车改单位要严格执行公车改革纪律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安全教育,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车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车改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2、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服务保障暂行办法 3、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4、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涉改公务用车处置办法 5、洞头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员分流实施办法 6、洞头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公司租车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7、洞头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规定 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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