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08 15:07:50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近期温州市纪委出台了《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温纪办【2012】21号,附件1)文件,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督查。

    二、加强协作,定期通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酒后驾驶党员干部应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信息(附件2)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和处罚对象所在单位(农村党员报所在街道、乡镇)。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涉及酒后驾驶的党员干部,在作出司法判决、裁决、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信息(附件2)和司法认定文书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和处罚对象所在单位(农村党员报所在街道、乡镇)。各街道(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对发生在本县域外的党员干部涉嫌酒后驾驶行为,在知悉或应该知悉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县纪委(监察局)。对隐瞒不报、不及时上报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发生党员干部酒后驾驶的单位应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及时予以党政纪立案,并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办案基本要求,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各单位立案自办的案件,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前须送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协审,待协审意见落实到位后方可正式发文。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后,应及时将相关档案移送县纪委(监察局)保管。对不属于《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制度作出处分决定。

    四、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街道(乡镇)、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把严禁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宣传教育和抓好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作为端正各部门党风政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县各种宣传平台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各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来访、来电、来信举报内容应予以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者将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

    2:洞头县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移送单

 

 

中共洞头县纪委

洞头县监察局

2013 1月14

 

附件1

关于印发《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本委局各派驻(出)机构、各室(机关党委):

    《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温州市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规驾驶公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洞头县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移送单

 

   况

被处罚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党员

 

是否干部

 

工作单 位

 

家庭住 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司法判决(裁决、决定)书文号

 

 

移送部门(盖章):                移送人:

 

                      期:

 

接收部门(盖章):                 接收人: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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