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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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日
温州市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即办制的落实,推进机关工作提速提质提效,规范对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部属在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防范、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即办制规定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一)梳理公务事项不规范,应当归类为简单事项而没有归入,或梳理后的复杂事项不符“办理流程优化,申请材料简化”要求,或梳理后的事项未向社会公开的; (二)未建立健全实施即办制内部相关配套制度的; (三)对简单事项未按承诺做到当场或当天办结的; (四)对复杂事项未按规定即时启动办理,或未按规定实施并联办理,或未在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的; (五)对特殊事项未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未纳入电子监察的; (七)其他违反即办制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上问一级”,对有关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即办制规定行为发生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及运用依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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