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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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坚决制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学习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用公款外出旅游,不得组织或参与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培训等活动,不得以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选商引资、学术研讨和交流等名义到风景名胜区、边境地区等变相公款旅游。严格规范各类会议和培训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召开各类会议和组织培训办班原则上必须在本县进行。 二、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要求、接受下属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不准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不准借用公车外出旅游或度假。 三、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 四、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培训、学术研讨交流和党团活动等,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与本单位当前工作密切相关。参与外出的人员必须是与外出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下属单位名义外出。 五、确需离开本县外出活动的,按下述各项规定报批: (一)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党政机关派员或组团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外出前应如实填写《洞头县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团外出的,必须由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带队。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外出或带团外出,按温委办发〔2004〕182号文件规定报批,送县纪委备案。 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其他副县级领导外出或带团外出,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送县纪委备案。随团人员按规定程序报批及备案。 科级领导干部带团外出,经县纪委审核后,报县委副书记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送县纪委备案。 科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县分管领导审批,送县纪委备案。 一般干部外出,由所在单位审批,报县纪委备案。 下属单位外出,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纪委备案。 村(居)外出,参照本规定报其所在乡镇党委审批、纪委备案。 参加市级以上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仅限于副县级以上单位,但不含其内设科室)组织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凭组织单位文件和报批证明,按上述程序报批及备案。 (二)外出培训:外出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合理安排,培训期间安排的参观考察活动,由各单位视情况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执行。 (三)外出学术研讨和交流: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学术研讨和交流的,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报批及备案。擅自参加由各类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一律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四)外出党团活动:党政机关的党支部、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外出活动,活动范围原则上限本省范围内的爱国主义、革命教育基地。外出前应如实填写《洞头县党团等外出活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纪委审批。下属单位组织的党团外出活动,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纪委备案。党团活动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活动经费限额为本市内每人500元以内,市外每人800元以内。县总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或休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各单位不得将外出活动福利化、搞攀比。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及时备案,严格监督检查。外出活动必须事先申请,未经审核单位签署意见的,有关单位和领导应不予批准。对违反审批规定和备案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严格控制外出线路、次数。严禁擅自改变外出活动线路,从严控制跨省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在同一次跨省外出活动中,中途再次跨省驻留不得超过一次,驻留城市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八、严格控制外出规模、时间。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培训、学术研讨和交流、党团活动等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活动规模一般控制在每批次15人以内;活动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以内(不包括各种学习培训时间);党团外出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日。 九、严格控制外出活动经费。外出活动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格按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有关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报销或变相报销与公务外出活动内容无直接相关或活动目的地之外的费用。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十、严格规范请销假报告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十一、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绩效,积极运用好学习参观考察成果。外出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十二、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依照浙委办〔2008〕55号、温委办〔2004〕5号、温委办发〔2008〕198号文件规定报批,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次数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正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每次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副科级领导干部每次间隔不得少于五年。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活动按照洞组发〔2004〕34号文件规定,经县纪委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参照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公款外出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洞委办〔2004〕131号)同时废止。
附:1、洞头县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审批表 2、洞头县党团等外出活动审批表
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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