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印发〈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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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印发〈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学习。
中共洞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洞 头 县 监 察 局
洞头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附:关于印发《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温纪〔2012〕60号) 中共洞头县纪委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印发
关于印发《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温 州 市 监 察 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温州市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纠风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纠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机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针对纠风工作“问题单位”和“问题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具有执法、审批、司法、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第四条 对纠风工作“问题单位”和“问题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的,应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 (一)在执法、审批、司法、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的,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进行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加重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负担的; (三)“纠风在线”上线单位对反映问题处置不力,年度考核排名位列后3位,且办结率低于80%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拒不查处、查处不力的,或隐瞒不报、故意缓报、弄虚作假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办理不力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纠风工作责任追究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对当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其分管领导给予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向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给予“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或“问题个人”的当事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 对连续两次或多次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向其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二)对被列为“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对其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或建议组织处理; (三)对被列为“问题个人”的当事人建议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对纠风工作“问题单位”和“问题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职责权限和组织程序实施,由政府纠风办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纠风工作“问题单位”和“问题个人”的确定、撤销、保留由政府纠风办决定。重要事项报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条 政府纠风办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按有关规定向被处理单位、人员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纠风工作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处理决定应送达被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处理人员的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和“问题个人”的,应根据政府纠风办要求,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纠风办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督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对整改落实到位的,撤销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保留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对整改措施有力、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肯定。 第十四条 对被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和“问题个人”的当事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在整改期内对其工作岗位不予变动,已受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政府纠风办提出的责任追究或整改要求拒不落实的,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纠风工作责任追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要在作出确定、撤销、保留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 对已被市政府纠风办列为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的,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不再重复列入。 第十八条 必要时,市政府纠风办可直接将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确定的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列为市重点督办事项。 对被列为市重点督办的纠风工作“问题单位”或“问题个人”整改期满后,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须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报市政府纠风办审批同意。必要时,由市政府纠风办直接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并由市政府纠风办统一相关文书格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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