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印发〈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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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印发〈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中共洞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洞 头 县 监 察 局
洞头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附:关于印发《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纪〔2012〕59号)
中共洞头县纪委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印发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温 州 市 监 察 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 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有效推进纠风工作,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浙江省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浙纪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市本级监督员保持在80人以内,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聘任人数。 第三条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坚持原则、乐于奉献、保守秘密、服从组织;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聘任采用本人书面申请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由政府纠风办综合考察筛选确定,并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 (二)聘任期为二年,到期如未续聘,视为自然解聘。聘期内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政风行风监督员; (三)监督员分为若干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对监督范围内的部门和行业(以下统称被监督部门)及各县(市、区)进行分组、分片定点联系; (四)对政府纠风办部署的任务、会议,无故不完成、不参加,达三次(含)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予以解聘; (五)需要增减监督员的,由政府纠风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参与政府纠风办的有关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市本级监督员参加市政府及其所联系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的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 (二)根据工作安排,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议; (三)参加被监督部门的有关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听取相关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查看被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有关工作状况; (四)调查研究政风行风状况,收集相关社情民意,直接向政府纠风办反映; (五)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任务和要求; (六)办理政府纠风办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监督员的纪律: (一)不得借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二)服从政府纠风办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 监督员的管理工作由政府纠风办统一负责: (一)安排、协调监督员正常履职; (二)处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监督员业务培训,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对工作中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纠风办。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温纪〔2011〕48号)即行废止。 文件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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