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殡葬改革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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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纪〔2014〕27号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殡葬改革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一港四岛•生态智城”建设,践行群众路线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必须严格遵守我县殡仪活动“八不准”规定,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在丧事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殡葬活动中,要服从殡葬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壁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严禁建造、翻修各类私坟及其附属设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宣传倡导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的新风尚,不参与任何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活动。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五、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把党员、干部遵守殡葬管理规定情况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洞头县纪委 洞头县民政局 2014年5月26日
中共洞头县纪委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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