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洞头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八个不准》和《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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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纪〔2015〕28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八个不准》和《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将《洞头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八个不准》和《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印发给大家,对违反上述两个规定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约谈;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洞头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八个不准》 附件2:《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中共洞头县纪委 中共洞头县委组织部 洞 头 县 监 察 局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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