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廉情报告制度 压实派驻机构监督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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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为强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杭州市纪委制定出台《杭州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廉情报告制度》,进一步发挥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压实派驻机构监督责任。主要做法: 一、书面口头结合,常态开展廉情报告。廉情报告分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两种方式。其中书面报告原则上一年一次,每年年初派驻(出)机构按照市纪委通知要求,上报驻在单位上一年度廉情报告;口头报告原则上每年安排3-4次,由市纪委根据工作安排,落实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廉情的阶段性报告工作,督促各派驻机构强化监督责任落实。 二、抓住关键少数,突出报告工作重点。派驻机构廉情报告工作立足突出“关键少数”,着力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其中,书面报告要求对驻在单位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查摆问题、分析根源并提出廉政意见建议。口头报告根据日常监督掌握情况,重点反映派驻(出)机构监督工作中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市管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严格保密程序,推动派驻大胆履职。为进一步支持和推动派驻机构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不折不扣抓好廉情报告制度落实,市纪委明确各派驻机构履行廉情报告制度时,对呈报的书面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口头报告由市纪委主要领导主持,严格控制参会范围。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报告人,报告时要突出问题导向,直奔主题、提人指事,只讲问题,不汇报具体工作。 四、落实责任要求,确保制度有序实施。明确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及时、保密的原则,把发现并报告问题作为衡量派驻(出)机构作用发挥的重要标准,认真严格落实好廉情报告制度及相关责任。对违反规定匿情不报或报告失实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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