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定海:明确“四种形态”适用情形 落实主体责任有抓手
发布日期:2018-02-07 11:49:36浏览次数: 来源:区纪委监察局 字体:[ ]

    “虽经查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较大差距,但为避免再发生此类情况,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还是要找你好好谈一谈……”近日,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党工委书记朱朝辉对街道下属某社区书记进行了提醒谈话。

  “《办法》对‘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作了详细说明,对我这个‘第一责任人’来说指导性和操作性特别强。”日前,定海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是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各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图)出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办法(试行)》

    《办法》共分为七章,明确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原则、责任主体及17种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理方式,并对“四种形态”转化条件作了详细说明。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处在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线,与党员干部接触多、了解深,能够第一时间发现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提醒,但有的党组织却不敢批评、不愿红脸,不会批评、不会红脸。对此,《办法》对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范,详细列举出适用情形。规定,“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11种情形,适用谈话谈心、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5类处理方式。通过具体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方法措施,真正使各级党组织实践“第一种形态”有抓手、有遵循。

  同时,建立健全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实现履责的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2017年,全区运用“四种形态”的第一和第二种形态共516人(次),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纪律轻处分成为绝大多数。

  “在具体实践中,大家普遍反映‘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应当有个标准,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定海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顾飞舟表示,《办法》结合定海实际,突出简明易懂、务实管用,是对“两个责任”的落实和细化,尤其强调了主体责任的落实。(来源:浙江省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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