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为村干部廉洁履职划出“硬杠杠”
发布日期:2018-07-09 11:01:38浏览次数: 来源:区纪委监察局 字体:[ ]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根基。宁波市新出炉的《宁波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村干部廉洁履职划出了“硬杠杠”。那么,今后村干部到底要如何履职?有哪些易触碰的“红线”要格外注意?结合宁波市以往执纪监督问责实际,就农村基层干部易触碰的“红线”,进行详细划定。

  竞选村干部要守牢“廉洁线”

  海曙区龙观乡金溪村村委会主任竺叶波为成功当选新一届村党支部委员,通过赠送香烟、提供吃请及娱乐活动等方式向党员拉票,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鄞州区塘溪镇管江村徐明锋以香烟、每张100元价格向村民“预购”选票,被刑事拘留;宁海县黄坛镇明珠村主任候选人周国友用香烟进行拉票,被行政拘留5日。

  ……

  这是去年我市村社组织换届期间通报的案例。从通报案例类型来看,拉票贿选问题占比过半,多为口头拉票和送礼贿选,涉及对象人数较多,发生时间跨度较大,且易与正常人际交往相杂糅,违纪具有隐蔽性。此外,违反选举工作程序、破坏选举秩序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为此,《办法》明文规定“村干部应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镇(乡)党代表和人大代表选举纪律和要求,落实村民(成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并明确“四不准”行为,即不准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在选举过程中,拉票贿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不准采取暴力、威胁、欺骗、造谣、诬告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成员)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准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等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或者借助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不准擅自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或者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干扰换届工作。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要规范

  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奉化区大堰镇万一村党支部原书记徐明君在该村黄金茶基地项目中,伙同时任村主任罗永华、会计罗校帮以虚报黄金茶苗数量,返回虚增款项的方式,套取补偿资金72150元,后将该款用于不符合财政报销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2017年7月,徐明君、罗永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罗校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为从源头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规范村干部村务管理行为,《办法》针对村干部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政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等都详细列出“负面清单”。

  在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时,不准违法违规调整收回承包地,强迫村民(成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村民宅基地;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集体土地的征用、流转、整理等补偿资金;不准在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过程中收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或者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土地或者违法搭建,或者拒不依法整改、拆除。

  在执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中,不准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收入等情况;不准对矿产、山林等村集体自然资源的使用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不纠正,甚至为他人破坏、占用、偷盗等非法行为提供便利;不准擅自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违规干预、插手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事项,在集体资产资源流转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套取、截留、挪用集体资金设立“账外账”,对集体应收账款失管放任,或者擅自对无法收回的集体欠款进行账务处理;不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

  严禁向扶贫领域伸“黑手”

  今年3月,市纪委通报了4起扶贫及帮扶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2011年12月,海曙区龙观乡雪岙村时任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洪和平和党支部委员、村妇女主任兼出纳徐月仙,党支部委员何根华,村委会委员洪彪,文书洪建华等人讨论决定,将原应归村所有的村原五保户应某某(2011年5月病逝)个人银行账户内的大病报销结余款11290.44元人民币,予以私分。

  类似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防止村干部向扶贫帮困领域伸“黑手”,《办法》明确,村干部应认真落实低保(五保)申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救助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和党内关爱基金申请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按规定执行资金申请及发放工作程序。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取消、伪造、变更资金发放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不准在民生领域管理或者服务事项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民生领域资金;不准对民生领域资金申请对象不按规定程序审核和公示,对多领或者冒领补助、帮扶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要不得

  俗话说“别拿村长不当干部”。在我市近年来查处的案例中,个别村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滥用公权、奢靡享乐并非个例。

  2015年至2017年,时任象山县黄避岙乡周家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周成世、时任村委会主任石永银、时任社管会临时负责人陈炳怀等人,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误工补贴名义违规发放2014年度至2016年度村主要干部报酬补贴,总计5.4万元。2017年8月,周成世、石永银、陈炳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为从根本上抵制官僚主义,狠刹奢靡享乐之风,《办法》规定,村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村级重大事项“五议决策法”工作程序,对涉及村民(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同时,村干部应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享乐主义,禁止违规收受包括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赠送的礼金,以及礼品和其他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以商务接待为名变相公款吃喝或者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或者在村集体账务中报销应由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借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村集体和村民(成员)利益的行为。(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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