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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三公开、两保障、一必备”具体内容
发布日期:2019-05-27 11:56:42浏览次数: 字体:[ ]

“四严禁、三公开、两保障、一必备”具体内容

工作项目

内容

备注

一、四个严禁

1.严禁吃拿卡要

严禁在工作中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贵重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的;让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或者通过中间人、中介机构变相收费的;其他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的行为。

2.严禁利益输送

严禁利用职权打招呼或受人请托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业务,揽储揽保的;利用职权要求企业为他人违规提供借贷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并从中牟利的;利用职权以赌博、干股等形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的;利用职权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高价向他人支付费用或分配收益并从中牟利的;其他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严禁优亲厚友

严禁在土地征收流转、拆迁改造、招投标、集体“三资”、惠民补贴、扶贫救济、低保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利用信息不对等、不透明或选择性公开的情况,违规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出谋划策、打政策“擦边球”的;其他利用职权优亲厚友的行为。

4.严禁弄权渎职

严禁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布置的任务以及领导交办的事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回避矛盾,欺瞒上级的;在工作中存在慵懒散慢、推诿扯皮、不敢担当、层层推卸责任的;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报复性执法,“没有关系不办事、有了关系乱办事” 的;利用手中权力“耍威显摆”,媚上欺下,看人下菜,有利则上,无利则推,人为设置障碍、制造麻烦的;其他弄权渎职的行为。

二、三个公开

1.执法事项公开

执法单位要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本单位执法事项、依据、权限、程序等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2.执法过程公开

执法单位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备查,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要按规定执行。

3.执法结果公开

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执法决定要推行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执法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方式,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严肃查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

三、两个保障

1.容错免责保障

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推动容错纠错机制细化落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温组发〔2018〕132号)和《洞头区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洞委办发〔2017〕26号)的规定,除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外,基层站所执法人员对在执法过程中,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难题等,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谋取私利,但出现一定失误或过错的情况,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2.执法力量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出台制度夯实基层基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力量。

①要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基层执法人员,严禁执法岗位长期空编不补录,大量聘用派遣人员,防止出现因空编缺岗导致执法一线力量不足问题;

②要确保执法在编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抽调基层执法工作人员,防止出现在编不在岗现象;

③要优先使用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干部,严禁将不适应岗位及有廉政风险的人员纳入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廉洁高效;

④科学统筹执法人员交流轮岗,严禁频繁轮岗导致执法衔接不畅,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⑤要把握好基层执法队伍中派遣人员的使用,严禁使用派遣人员执法,防止出现违规执法现象;

⑥要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的业务指导,严禁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执法单位反映的问题不搭理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促进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提升;

⑦要切实保障执法人员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通讯、安全保护、信息处理以及执法装备和设施落实到位,严禁因执法条件、执法装备设施不足导致出现执法不到位不规范能力弱等问题,确保执法职能的有效履行。

四、一个必备

坚持凡查必备

对规上企业和重点招引企业,除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实名举报投诉外,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坚持凡查必备,未经区纪检监察组织备案,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未经备案的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未经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一律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场陪同。着力打造“不诉不查”的涉企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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